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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新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0007****67X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702民初10191号
    案号 (2019)豫1702执5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留德与被告驻马店市新秀实业公司所签订的租地协议。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新秀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用土地上栽种的苗圃花木予以移除。 三、限被告驻马店市新秀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张留德支付租赁费11340元。 四、驳回原告张留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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