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克卜勒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3MA****3U8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04民初3382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47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克卜勒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8-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克卜勒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永丰大道12号首屏科技研发综合办公楼C栋1楼101室房屋腾空返还给原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南京克卜勒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13225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以20000元/月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逾期支付租金滞纳金(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其中以959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7日止;以11322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告南京克卜勒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03500元;五、驳回原告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20362元,减半收取为10181元,由被告南京克卜勒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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