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802896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年大民初字第02954号 |
案号 | (2018)京0115执恢37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6 |
发布日期 | 2019-06-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宫支行借款本金七百四十万元及截止到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十万八千三百八十六元零八分,共计七百七十万八千三百八十六元零八分; 二、被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宫支行自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和复利,均以月利率千分之七点三七一为计算标准计算); 三、如被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过上述判决第一、二项规定的期限仍未履行完毕时,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宫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未履行部分对被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村第二村委会南100米(产权证号:京兴国用(2003出)字第032号、03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位于大兴区旧宫镇云龙家园15号楼1至2层全部房产(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兴股字第00004318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上述房地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超过上述第一、二项未履行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二千八百七十九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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