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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定(消)行罚决字〔2020〕0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纳海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烟墩化工园区23号的舟山纳海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靖)消防主机备用电源欠压,抽查2号码头消防水炮塔水幕破损,部分喷头堵塞,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舟山纳海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定海区农业银行(帐号:4051010400213100000801005)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舟山市定海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9
    决定机关 定海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赵靖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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