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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定)应急罚[2019]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及规章制度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9月17日下午,定海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舟山纳海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A01号罐燃爆事故进行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对A01罐的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未建立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0
    决定机关 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赵靖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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