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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中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99962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牧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凤法执字第00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3
    发布日期 2015-08-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朱桂芳与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桂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4388元。 三、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桂芳2008年9月、10月、11月、12日、2009年1月、2月工资57600元及无故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4400元。 四、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桂芳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2000元。 五、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桂芳医疗费等11955.16元。 六、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朱桂芳档案转至失业中心,并为朱桂芳办理失业手续。 七、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朱桂芳支付住房补偿款80000元及补偿款200000元。 八、驳回朱桂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为便于结算,朱桂芳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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