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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855****6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5民初6511号
    案号 (2020)桂0105执恢4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3-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文艺、樊素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文艺、樊素清丧葬费30120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文艺、樊素清交通费1000元;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文艺、樊素清误工费1564.5元; 五、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文艺、樊素清死亡赔偿金57315.5元; 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文艺、樊素清死亡赔偿金270000元;上述一至七项,合计380000元,扣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已理赔原告的27500元,其尚需赔偿原告352500元; 七、被告吴卜富赔偿原告梁文艺、樊素清死亡赔偿金86415.15元; 八、被告南宁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卜富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744元,由原告梁文艺、樊素清负担1083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民支公司负担2940元,被告吴卜富和被告南宁市正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2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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