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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23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3月19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加工,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设有压铸、震动分离、清洗、去毛刺等工序及压铸机10台、震动机4台、清洗槽1个、滚桶机1台、烘干机1台、空压机1台等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二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中的“其他”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4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