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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富磊景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MA****H1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5民初4119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1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富磊景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贺朝阳3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贺朝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富磊景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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