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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900MA****MB8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2230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48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4622491】。一、限被告蔡都、蔡昌义、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尔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新建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胡家永对被告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判项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邓新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34960元(原告已预缴),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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