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900MA****MB8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1民初3365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221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9620404】。限被告蔡昌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洛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颖豪支付股权回购款24300000元; 限被告蔡昌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洛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颖豪支付违约金7290000元; 限被告蔡昌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洛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颖豪支付律师费420000元; 被告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都、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蔡昌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被告蔡昌义、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驳回被告蔡都、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85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蔡昌义、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都、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63300元,已由被告预交,由蔡昌义、东莞市华欧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都、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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