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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900MA****MB8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 0403 民初 1876 号
    案号 (2020)黔0403执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银新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二、原告贵州泰科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 日内向被告彭银新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 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 204043.0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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