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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前海中富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5****3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3177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粤1971执134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5
    发布日期 2022-06-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21606833】。二审裁决:深圳市前海中盈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一、被告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易春耀返还购房款17007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43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8日起算,以507134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6日起算,以8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7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后续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前海中盈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前海中富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易春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37.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4.04元,被告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世纪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盈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前海中富利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73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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