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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春野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平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616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702民初7990号
    案号 (2017)豫1702执17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4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爱玲与被告驻马店市春野种植有限公司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春野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驻马店市练江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福华御苑住宅小区5号楼1层104号、105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王爱玲。 三、限被告驻马店市春野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爱玲支付租金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王爱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爱玲负担75元,被告驻马店市春野种植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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