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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康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10****87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72民初623号
    案号 (2020)津72执1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山康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言鼎海运有限公司海运费108477.73元;二、被告唐山康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言鼎海运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唐山康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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