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康必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0010****87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9民初832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20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康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妃甸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0872133.49元,并以运费10872133.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曹妃甸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原告曹妃甸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山新坐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为011001J6906、011001J6907、011001J8173、011001J8174的规格型号为CPCD100的4台内燃式平衡重式叉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常群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曹妃甸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康必物流有限公司、唐山新坐标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常群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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