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澄市监处罚〔2021〕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等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1 |
决定机关 |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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