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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宝龙制衣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61****1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04民初819号
    案号 (2019)闽0504执1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0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泉州市宝龙制衣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5277225.97元及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375736.08元(泉州市宝龙制衣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应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二、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市宝龙制衣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泉州市宝龙制衣发展有限公司、旗牌王(泉州)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应通过破产程序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三、施清体、许钰敏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市宝龙制衣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对施清体、许钰敏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石狮市南洋路服装城北B1428、B1429、B1430、B1431、B1613、B1615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狮建房权证灵秀字第014667、013528、013529、013523、013525、01352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狮地灵国用(2011)第00520、00521、00522、00523、00524、00525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最高本金限额482.16万元及至2016年10月12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外人旗牌王(中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前述抵押权应通过破产程序实现); 五、施清体、许钰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 六、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76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8305元,施清体、许钰敏同负担51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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