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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2MA****1X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321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2执2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3-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7600115】。一、限被告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郑氏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262元及利息(以货款128262元中未支付部分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吿东莞市郑氏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为14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原告东莞市郑氏木业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吿惠州酷漫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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