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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润地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和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3513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168号
    案号 (2014)锡执字第00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04
    发布日期 2015-09-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无锡市大桥实验学校借款本金8900万元、期内欠息(其中1750万元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其中2300万元自2013年1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其中1700万元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其中1150万元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其中2000万元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并扣除已付期内利息245万元)、逾期罚息(其中1750万元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其中2300万元自2014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其中1700万元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其中1150万元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其中2000万元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前述款项由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前归还。 二、王和平、王春雷、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常州润万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北达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润地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润万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47393元减半收取22369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696.5元,由无锡市大桥实验学校与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半承担;其中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114348.25元已由无锡市大桥实验学校预交,无锡市大桥实验学校同意法院不再退还,而由润地利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无锡市大桥实验学校。 四、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五、各方当事人约定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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