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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774****31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1371号
    案号 (2019)粤03执44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4-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长城证券公司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债券本金6000万元、债券期内利息420万元; 二、被告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偿还债券本息的违约金(以642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21‰的标准,自2016年8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国裕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内向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72666元、证据固化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国裕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5133.48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长城证券公司预交),均由被告国裕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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