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国土资罚决字〔2017〕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占地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302.9平方米水浇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34543.5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肆仟伍佰肆拾叁元伍角整);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740.8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5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3704元(人民币大写叁仟柒佰零肆元整);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302.9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水浇地),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地面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截至到2017年4月6日,建筑面积约2300平方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9 |
决定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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