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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国土资罚决字〔2017〕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内容 1.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4774.1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水浇地4752.4平方米、沟渠21.7平方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地面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截至到2017年4月6日,建筑面积约4000平方米);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182平方米土地(其中1160.3平方米村庄建设用地和21.7平方米沟渠用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8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9456元(人民币大写玖仟肆佰伍拾陆元整);对该单位非法占用的4752.4平方米水浇地,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18元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85543.2元(人民币大写捌万伍仟伍佰肆拾叁元贰角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9
    决定机关 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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