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67****8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1100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3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奥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奥美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计2022元,由被告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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