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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立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B88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3民初7805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13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0-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9614902】。一、被告东莞市立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美菊返还股权转让款30万元;二、驳回原告刘美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77元,由原告刘美菊负担348元,由被告东莞市立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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