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永林喷织厂 |
法定代表人 | 钮永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7081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181号 |
案号 | (2015)吴江执字第068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30 |
发布日期 | 2016-1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钮永林、倪卫勤应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74万元,利息10125元,罚息701.02元(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16日,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7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继续计算,并对以上应付未付的利、罚息按年利率12.15%计收复利),以上款项合计在扣除1114.88元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钮永林、倪卫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24370元(上述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吴江市永林喷织厂对被告钮永林、倪卫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若被告钮永林、倪卫勤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含给付诉讼费用),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被告吴江市永林喷织厂抵押的小龙头64台、喷水织机64台、双喷储纬器64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76元,由被告钮永林、倪卫勤、吴江市永林喷织厂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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