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源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海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6881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482号 |
案号 | (2016)鄂0606执9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樊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05 |
发布日期 | 2016-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源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截止2016年1月6日利息、复利361100.47元(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1月6日止)。同时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以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利息,每月以欠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复利。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城支行对被告源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房产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27909、00127910号房屋所有权,土地证号为襄阳国用(2011)第341202052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965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城支行对被告源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清单附后)在400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樊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140元,由被告源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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