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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消)行罚决字〔2020〕00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盐新创制衣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环北路的海盐新创制衣有限公司电脑横机车间南侧中间部位2具干粉灭火器和后道车间北侧中间部位2具干粉灭火器均超过维修期限仍在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电脑横机车间和后道车间灭火器总数为72具,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器材数量占此类总数量不足10%,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海盐新创制衣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7
    决定机关 海盐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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