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78****02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01民初20419号 |
| 案号 | (2020)沪0101执398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上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L17B101951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6日解除; 二、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型号为AGE30,序列号为185的租赁物高精密CNC工具磨床一台; 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1,959,600元; 四、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暂算至2019年7月16日止的逾期利息190,081.20元,并偿付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1,959,6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五、被告联振股份有限公司、田文华、王慈玲、钟艺萍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三、四项中所确定的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向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联振股份有限公司、田文华、王慈玲、钟艺萍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的担保范围内向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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