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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卜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5****283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6民初2605号
    案号 (2018)津0106执1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5
    发布日期 2018-10-25
    已履行 已给付375094元
    未履行 余额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喆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858106.66元(截止至2017年2月13日)及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天津喆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河北大街支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卜骏、刘贵福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0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8367元,由被告天津喆富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卜骏、刘贵福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姗姗 人民陪审员宋景凤 人民陪审员王宪朝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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