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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1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2432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滨港民初字第4335号
    案号 (2017)津0116执618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30
    发布日期 2018-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滨港民初字第4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同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18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10元,原告负担3509元,被告负担6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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