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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卜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2432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1民初922号
    案号 (2017)津0101执8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9
    发布日期 2017-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奥麒油脂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生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截至2016年2月4日的利息363906.25元,以及自2016年2月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息); 二、被告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万利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鼎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泰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上述第一项偿付款额,如被告天津奥麒油脂销售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原告可将被告卜骏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潭江道交口东南侧天澔园38号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被告卜骏设定抵押担保金额1100万元的部分归被告卜骏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天津奥麒油脂销售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8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天津奥麒油脂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万利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鼎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泰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卜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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