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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卜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2432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三初字第1601号
    案号 (2016)津0103执1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3
    发布日期 2016-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腾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 二、被告天津市腾博达商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每两个自然月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最后一日前偿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共计9期; 三、被告天津市腾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借款利息、违约金共计3407687.71元,律师费128311.09元,公告费300元; 四、被告卜骏、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卜骏、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腾博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案件受理费51482元减半收取计257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腾博达商贸有限公司、卜骏、天津利海石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六、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关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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