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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瑞中宝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0367****312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02民初1599号
    案号 (2021)苏1002执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邗江区宝中宝装饰材料商行、扬州瑞中宝贸易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假冒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二、邗江区宝中宝装饰材料商行、扬州瑞中宝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7000元。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邗江区宝中宝装饰材料商行、扬州瑞中宝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在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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