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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7****03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北海仲字第3-2776号裁决书
    案号 (2021)粤02执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161218600053】。(一)被申请人一谢晋斌、被申请人二林献果、被申请人三广东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韶关骏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毛毅偿还借款 1370000 元; (二)被申请人一谢晋斌、被申请人二林献果、被申请人三广东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韶关骏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毛毅支付利息( 1、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利息 38218.08 元; 2、以剩余借款本金 13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同期人民币 l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l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一谢晋斌、被申请人二林献果、被申请人三广东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韶关骏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毛毅支付财产保全费10000元、担保费4445元; (四)本案仲裁费用 20214 元,由被申请人一谢晋斌、被申请人二林献果、被申请人三广东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韶关骏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毛毅预缴,本院不予退回,由四被申请人逗付申请人)。 以上应由被申请人一谢晋斌、被申请人二林献果、被申请人三广东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韶关骏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毛毅支付的款项,四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义务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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