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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滦县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368****80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民初90号
    案号 (2020)川0304执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高雄、李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67179506.3元,补偿金198540000元,清算支付期的资金占用费690461.56元,共计966409967.86元,并从2016年3月11日起至以上债务付清之日止,以965719506.3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高雄、李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万元;三、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对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原材料、产成品、设备等抵押物(见本判决后的抵押物清单载明的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滦县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贺旺对前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在前述一、二项债务金额范围内对高雄、陈薇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京津温泉城上京和园625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124021204526号)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三号院1号楼22层2607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朝私05字第148549号)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确认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高雄、李韬与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北京贸易分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编号为RLbj(B)-2013-05-01《股权让与担保协议书》合法有效,中铁二局瑞隆物流有限公司在前述一、二项债务金额范围内对目前分别登记在杜学府、李宬名下的75%和25%的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股份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滦县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贺旺、陈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高雄、李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24457元,由唐山安泰钢铁有限公司、滦县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雄、陈薇、李韬、李贺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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