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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滦县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自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2368****80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23民初3325号
    案号 (2019)冀02执13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08-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柴成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 550 211.11元及至2017年7月10日的利息163 342.83元,至2017年7月20日的复利 4 806.85元、本金罚息10 673.23元,并给付从2017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计算标准为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87%计算); 二、被告陈丽娜、唐山延江进口贸易有限公司、滦县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柴成宝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316元,由被告柴成宝、陈丽娜、唐山延江进口贸易有限公司、滦县福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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