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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072****3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003民初359号
    案号 (2019)辽1003执2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07-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陈参工程款4676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210元,由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明达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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