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绍柯综执罚决〔2020〕0135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存在擅自接收自海宁运输至绍兴市的生活垃圾并转运至垃圾焚烧厂实施处置的违法行为。被处罚人浙江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擅自运输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浙江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现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对浙江力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4 |
| 决定机关 | 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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