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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卫公罚〔2020〕0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后已进行了积极整改,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被首次发现,其行为符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艾滋病防治类关于“(6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首次发现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违法程度较轻裁量标准,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7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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