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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城工商处字〔2016〕雁西第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档案打印件、报纸公告,证明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认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公司截止目前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期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说明情况,在本局执法人员检查的情况下,仍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交其正常经营的证据材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已构成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7-08
    决定机关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李维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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