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质监罚字〔2018〕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永康市天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三轮蛙式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永康市天后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三轮蛙式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对永康市天后工贸有限公司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三轮蛙式车;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73元;3、罚款人民币3973元,罚没合计人民币674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29 |
决定机关 | 市质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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