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消)行罚决字〔2020〕0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学勉路1号(金融中心)的营业厅一层东侧消防水带接口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海支行(账号:3901330009000000188)缴纳罚款(项目编码:030199,单位编码:803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海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3月1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9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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