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丽地税稽罚[2017]7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丽水纳爱斯绿谷庄园置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至2016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个人所得税(1)2014年以差旅费形式发放部分公司员工补贴如下:1月记账凭证银付21号7718元、1月记账凭证银付23号17466元、7月记账凭证银付47号1915元、7月记账凭证银付59号720元,以上金额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593.95元。(2)2015年以差旅费形式发放部分公司员工补贴如下:1月记账凭证付50号11342元、1月记账凭证付105号10428元、1月记账凭证付106号4086元、1月记账凭证付84号3515元、7月记账凭证付40号4025元、7月记账凭证付72号3126元、8月记账凭证付22号839元、9月记账凭证付64号10860元,以上金额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898.38元。(3)2016年以差旅费形式发放部分公司员工补贴如下:1月记账凭证付27号2410元、1月记账凭证付35号3100元、1月记账凭证付60号2601元、7月记账凭证付83号4475元、8月记账凭证付61号5250元、10月记账凭证付54号9013元,以上金额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412.96元。(4)2014年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合计385856元,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7171.20元。(5)2015年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合计924095.40元,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4819.08元。(6)2016年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合计473813元,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4762.60元。2.房产税(1)2015年10月起使用自行建造的商业1号楼,房产原值16158253.58元,未申报缴纳2015年11-12月房产税22621.55元。(2)2016年使用自行建造的商业1号楼,房产原值16783931.15元,未申报缴纳2016年房产税140985.02元。3.印花税(1)2014年度与外单位签定广告业务合同5份,合同金额总计1415000.00元,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707.50元。(2)2015年度与外单位签定广告业务合同13份,合同金额总计2893225元,未按“加工承揽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7 |
| 决定机关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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