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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山顺杨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82306****62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823民初477号
    案号 (2019)粤1823执6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9年6月5日前,被告李世华、阳山顺杨矿业有限公司、伍春莲共欠原告邓伟俊借款本金700000元和利息577788元(注:25万元借款利息从2015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5日止,合计利息217788元;45万元借款利息从2016年2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5日止,合计利息360000元)及后期利息(该后期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上述欠款本息,由三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还款25万元,并于2019年8月起每月还款本息不少于25万元直至借款本息清偿为止,上述每期的还款按先本后息计算。如被告至第二期止仍未按期付款,则原告可以就剩余全部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9410元,由三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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