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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8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39133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5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8602448】。 一、被告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丽琼支付借款本金2,400,000元。 二、被告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丽琼支付计至2019年11月28日止的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 2,247,066.67元。 三、被告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丽琼支付以2,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9年11月29日起计至款项实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被告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徐伟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谢丽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4元,由原告谢丽琼负担2,550,被告徐伟负担48,454元,被告,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伟应承担之诉讼费用18,20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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