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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172****116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1民初3736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8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世忠1226354.33元并支付利息(以1226354.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6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0元减半按8600元收取,由被告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给付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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