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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997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4民初2018号
    案号 (2019)皖0104执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3143358.82元; 二、被告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其中50850.59元自2014年8月22日起,67714.47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3024793.76元自2015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借款本息3143358.82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黄孝银、完春霞对被告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设备(登记号05510300201400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30元;被告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黄孝银、完春霞负担43083元;鉴定费26070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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