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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孝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997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33号
    案号 (2016)皖0191执恢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6
    发布日期 2016-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合肥协居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梅、宋忠权、黄孝银、完春霞确认截止到2014年3月14日,欠到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6124元(之后利息按月息18.66‰顺延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合肥协居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梅、宋忠权、黄孝银、完春霞于2014年3月14日前向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于2014年4月15日前向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向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付清本金600000元和利息; 二、被告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合肥协居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梅、宋忠权、黄孝银、完春霞同意于2014年3月14日向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8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3745元,减半收取为118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72元,由被告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合肥协居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梅、宋忠权、黄孝银、完春霞负担; 四、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收到被告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合肥协居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梅、宋忠权、黄孝银、完春霞偿还的第一笔借款本金500000元的当日,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已冻结的银行账户; 五、如被告合肥市茂源洁具有限公司、合肥协居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梅、宋忠权、黄孝银、完春霞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二条的约定付款,则视未付款项全部到期,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六、原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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