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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市万建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774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205民初3090号
    案号 (2019)浙0205执恢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波江北法院
    执行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借款本金5 000 000元并按合同号831112015000779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支付2016年3月21日后的利息、罚息及复息并赔偿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律师费损失168 071元; 二、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慈城信用社对被告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新城路2-1号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国用(2013)第130034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0130031266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0130031110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20130031265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宁波市新北进出口有限公司、肖锋、宁波市万建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王茜对被告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宁波市新北进出口有限公司、肖锋、宁波市万建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王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8 701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4 350.5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29 350.50元,由被告宁波艾能锂电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沪甬电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杨国良、宁波市新北进出口有限公司、肖锋、宁波市万建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王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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